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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 继续按最低幅度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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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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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4 14:0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兰州新区税务
标题: 甘肃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 继续按最低幅度税率执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NTM0MzA0Mg==&mid=2247490210&idx=2&sn=8d0b803311907d2b92d60fecdd61397a&chksm=e94eac8fde39259901dba5e69494818434e59e7d9d5cd11baef19880472e3a711694885bf24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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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时,规定契税幅度税率为3%—5%,并授权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适用税率。考虑发展实际,我省的契税的适用税率按《条例》规定的最低水平确定,适用税率为3%。2020年8月11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契税的税率继续为3%至5%,并授权各省确定适用税率及相关免征或者减征办法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为此,按照税制平移原则,《决定》明确甘肃省契税适用税率继续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水平执行,适用税率为3%;明确继续对房屋、土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承受土地、房屋的其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以及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补价的免征契税,如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纳税人可以选择其一享受,不叠加享受;继续不加限定,对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的免征契税。《决定》对纳税人税负不会产生影响。
对涉及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契税,目前仍按《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执行,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购买第三套及以上的,契税税率为3%-5%,我省为3%。也就是说,目前符合条件的个人购买住房契税税率未发生变化,《决定》出台没有改变目前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契税税负。同时,涉及土地、房屋权属的具体情形、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享受免税的具体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以及可以申请退税的情形等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执行口径,自2021年9月1起,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已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的执行口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执行。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我省契税收入全额为市县收入。2015年全省契税收入16.9亿元,2020年38.9亿元,年均增长18.2%。契税收入目前已是我省地方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2019年、2020年,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均列我省一般公共预算税收收入第2位。继续保持3%的契税税率不变,有利于保持税收政策连续性,不增加购房者负担,不增加土地交易环节制度性成本。

编发:纳税服务(税收宣传)中心
来源:甘肃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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