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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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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文件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1-01-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注: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本文自2015年11月1日起全文失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11〕2号)的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按照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限制高档商品房开发。除保障性住房外,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每平方米销售价格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每平方米销售价格2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每平方米销售价格3万元以上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5%。

二、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依法调节土地增值收益。按预征率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待符合清算条件后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多退少补。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按增值额的30%征收;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按增值额的40%征收;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按增值额的50%征收;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按增值额的60%征收。

三、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各区县地税局要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严格审核清算项目销售收入和开发成本、开发费用及其他扣除项目金额,对提供虚假发票、签订虚假合同、虚列成本及伪造、编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

四、按照《条例》、《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以及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本公告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11〕2号)规定的日期执行(执行期限为5年)。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地〔2010〕52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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