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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卖方耍赖不开发票,买方除了举报,是否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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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标题: 卖方耍赖不开发票,买方除了举报,是否可以起诉?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1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DE1OTk4NQ==&mid=2650923455&idx=1&sn=2e9723636ad4d033003d9ccfb7d40cf7&chksm=f75f5ba1c028d2b7d1823e7af75e29bfa4ac7bbd48cae919929e64cac0d57602080ad73fba3e#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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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日常采购活动中,通常会约定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如果卖方不开具或者不及时开具发票,造成买方无法及时抵扣进项税额,无法及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买方由此产生的损失,除了向税务机关举报外,是否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诉,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呢?
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一、案例事实
2018年4月,A公司(供货单位)与B公司(订货单位)签订了《产品订购合同》,约定订购的产品为检测仪,发票类型为1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同签订后,B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货款,A公司向B公司发送了货物。双方履行合同后,经B公司多次催促,A公司迟迟未开具增值税发票。
2019年4月1日后,增值税税率从16%调整为13%。A公司表示无法向B公司开具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仅向B公司开具了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B公司对此不满,认为如果A公司能正常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增值税税率应为16%。正是由于A公司怠于履行开票义务,才导致了B公司增值税税额损失。
沟通无果后,B公司遂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增值税税额损失。
二、法院判决
A公司在收到B公司支付的货款,并向B公司交付货物后,应及时开具发票。由于A公司怠于履行该义务,后由于税率变化导致B公司不能享受进项税额抵扣之法定优惠,A公司应当赔偿税额损失,据此一审法院支持了B公司相关诉讼请求。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产品订购合同》约定的发票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A公司具有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约定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A公司收到B公司支付的货款并供货后,未能及时履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造成了B公司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A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己方义务,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一审关于增值税税额损失的认定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三、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卖人需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出卖人的交付发票义务主要体现为及时交付,即在买卖合同履行后的合理时间之内交付。
关于合理时间的判断,主要结合买卖双方的交易频次、交易习惯、是否起诉等进行判断。
如出卖人没有及时交付发票,买受人可能遭受因年度税率调整造成的进项税额损失,该部分损失可以归因于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因此出卖人应当赔偿买受人的税款损失。在税率政策年度调整的情况下,出卖人应当及时履行开票义务,买受人及时以发票抵扣税款,从而避免买卖双方的损失。
小提示:对于买方而言,对外采购——尤其是大额采购,一定要签订合同。而且合同中一定要详细列明卖方开具发票类型(专票或普票)及具体时点,以备不时之需。
对于卖方而言,无论是否开票,该交的税一分钱都少不了。以拖延开票的方式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不过是掩耳盗铃的把戏!
文章来源:京法网事(内容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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