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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企业外购商品用于业务招待,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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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9 12: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奉贤税务
标题: 【税务处理】企业外购商品用于业务招待,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k3NDk2MQ==&mid=2650303936&idx=4&sn=49705a8eedd1c25243889a9bd6833535&chksm=bece495e89b9c048d0202db7ccce9613878bed01804e7db85d629d275649cb867ea46654b32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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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有时需要外购商品用于业务招待和对外赠送,那么应该怎样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呢?今天申税小微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增值税
用于个人消费、集体福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用于赠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企业所得税
用于招待和赠送:均为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中对视同销售的销售额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税会差异:
1. 一般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外购商品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类科目(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因此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5行进行调增。
2. 视同销售业务产生的税会差异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填报《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是一致的,不影响纳税调整额。但数据会影响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计算基数,企业应完整填写。
3. 业务招待或对外赠送的对象为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个人,则不得税前扣除。
来源:上海税务
编发:奉贤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奉贤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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