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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京财综[2018]1702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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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京财综[2018]1702号
文件名: 北京市财政局 京财综[2018]1702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8-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京财综[2018]1702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京财综[2018]1702号
  全文有效
  2018-08-07
  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基金)管理,确保中央和我市出台的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市财政局将对部分市级收费基金项目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标
  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强我市收费基金管理,规范执收单位收费行为,确保中央及我市出台的取消、停征、免征、减征收费基金以及“费改税”等政策得到严格落实,相关欠缴收入已按要求进行清欠,相关单位收入已按要求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二、检查内容
  (一)落实减免政策情况。自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已取消、停征、免征、减征以及“费改税”的收费基金项目,是否按要求落实相关政策。
  (二)清理欠缴收入情况。一是在2017年我市收费基金专项检查中查出的清欠收入问题,是否已全部整改到位。二是截至2017年12月31日已取消、停征、免征以及“费改税”的收费基金项目,相关欠缴收入是否已按要求进行清理并全额上缴国库。
  (三)非税收入上缴情况。天坛公园和颐和园门票收入、市级非教育部门办园的公立幼儿园收费是否已作为非税收入上缴财政。
  三、检查方式及范围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范围包括检查内容涉及的所有执收单位(见附件1-4)。
  四、工作安排
  专项检查时间为7月1日至11月30日,共分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7月1日—8月15日)
  市财政局制定专项检查实施方案,选取中介机构并进行业务培训,向相关部门和被检查单位进行工作部署。
  (二)检查阶段(8月16日—9月30日)
  中介机构按照专项检查要求,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入户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出具相关材料。
  (三)整改阶段(10月1日—11月30日)
  市财政局对专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结合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拟定专项检查工作报告;被检查单位依据整改意见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检查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
  《关于取消、调整部门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取消及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17〕564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17〕569号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
  《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财综〔2009〕38号)
  《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京财综〔1998〕475号)
  其他有关文件。
  六、检查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及相关中介机构开展检查工作。各主管部门要将本通知要求及时传达至涉及的下属单位,并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做好检查工作。
  (二)检查结束后,各单位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市财政局。
  七、联系人和电话
  市财政局联系人:张力航 88549209,秦召磊88549206
  中介机构联系人:张志遥 18710033612
  附件:1.2016年—2017年期间取消、停征、免征、减征以及“费改税”的收费基金项目
  2.2017年专项检查中查出存在清欠收入问题的项目
  3.市级非教育部门办园的公立幼儿园
  4.公园门票收入
  (联系人:张力航;联系电话:88549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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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综[2018]1702号  发表于 2020-7-30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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