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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1〕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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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xi.chinatax.gov.cn/zcfg/detail/sx-11400-3815-1696084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11〕4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1〕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1-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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