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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跑一次” 事项——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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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8-17 17: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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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阜新税务
标题:
“最多跑一次” 事项——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4OTQ0ODM1Ng==&mid=2247494316&idx=3&sn=de84149a9cea90c973df2c8e09885dc2&chksm=ec2da267db5a2b71e9f6eae406857e609726f8f953bc701421ed7d58154bff072ce1edc8d51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17
二维码:
-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内办税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需要注意的是,您的办税事项如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提交资料不完整的,则不适用“最多跑一次”。
目前,辽宁省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有194项,建议纳税人优先选择“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渠道办理相关业务,实现“一次不用跑”。纳税人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相关业务,各地税务机关将积极引导和辅导您优先通过“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区”办理有关业务。
今天我们为大家介绍辽宁省税务局 “最多跑一次” 高频事项办事系列(二十一)
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一、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办理材料
1.自主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于单位缴费人)》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采取社会保险费明细管理
地区的单位缴费人
《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申报表
(适用职工个人)》
2份
法院判决或者劳动仲裁机构裁决中需要申报缴纳社保费的单位缴费人
法院文书、劳动仲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查验退回
2.自主申报缴纳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工程项目工伤保险)》
2份
3.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2份
4.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缴费人需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三、办理渠道
1.辽宁省税务局各县区局办税服务厅
地点详见办税地图: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2.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电子税务局
网址:https://etax.liaoning.chinatax.gov.cn/
四、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单位缴费人一般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6.单位缴费人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缴费人按照规定期限自主申报缴纳;二是依据社保经办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进行缴纳,具体执行方式以当地政策为准。
7.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无需提供《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及其他资料。
8.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9.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一般应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10.辽宁省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自2019年7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全口径平均工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依据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管局提供的数据计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公布一次,作为社保专用指标。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200%、300%七个缴费基数中自愿选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缴费费率等其他政策保持不变。
11.自2020年2月起,各市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按以下期限实施减半征收: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且预计年底前可支付月数达到3个月的,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12.缴费人通过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完成申报缴费的,可以申请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不体现社保部门的退费结果信息。
13.单位缴费基数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新招用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职工,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14.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15.缴费人通过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完成申报缴费的,可以申请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不体现社保部门的退费结果信息。
五、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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