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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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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3265623/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关税〔2017〕41号
文件名: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12-22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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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2017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现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6〕16号)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0月1日起,将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26.64元/GJ,将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0.94元/立方米。

  二、2017年7-9月期间,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27.49元/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0.97元/立方米。

  三、本文印发前已办理退库手续的,准予按本文规定调整。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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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3265623/content.html  发表于 2020-4-21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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