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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12366一周咨询热点(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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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8-17 00: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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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汉中税务
标题:
【答疑解惑】12366一周咨询热点(第21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MzI4NzQwNA==&mid=2247494574&idx=4&sn=0e8a2e7d9e4c5b992817ff25072f32a0&chksm=ec76cf2ddb01463b03a66ac7b493cc5f56e7a9669b4314d6822b970ff05d4b7e94115942d99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16
二维码:
-
12366一周咨询热点
(第21期)
SHAANXI SHUIWU
(一)
Q
我单位收到陕西省通用定额发票后,在哪里可以查询发票流向信息呢?
打开微信,关注“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纳税服务】-【个人办税】进入陕西省电子税务局,在【发票流向查询】模块填写相关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即可查询。
(二)
Q
分别从电子税务局“按期应申报”和“其他申报”模块中进入“财产和行为纳税申报表”,申报界面有区别吗?
不管是【按期应申报】还是【其他申报】模块,“财产和行为纳税申报”进入的申报表勾选界面都是一个入口;为了纳税人能够清晰的看到当期未申报税种,所以在【按期应申报】中增加了多个入口。
(三)
Q
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有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规定,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
Q
纳税人以电子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仅使用电子发票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第二,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按照《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电子发票,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三,纳税人如果需要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发票。
中小企业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
Q
我们企业原来享受75%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国家对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给了新的优惠,新政策与老政策相比,有哪些变化?
按照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允许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再按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此次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进一步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二)
Q
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20年形成了一项计税基础为100万元的无形资产,能否适用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该项优惠政策对无形资产形成的时间没有具体要求。对于制造业企业2021年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摊销;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具体到该案例,假设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均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且分10年摊销,则在2020年按照普惠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每年税前摊销17.5万元,2021年起按照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每年税前摊销20万元,按25%税率计算,每年多减税6200多元。
(三)
Q
原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都是在汇算清缴时才让享受,听说现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上半年的优惠,请问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如选择享受该政策,可以通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政策。如选择暂不享受该政策,那么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再行享受。
(四)
Q
我单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请问在预缴时享受的政策是仅限于2021年度还是以后年度均可享受?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不仅限于2021年度,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该项优惠。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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