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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
三、"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
四、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1、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二条、第四条
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2、以锯末等原料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实行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企业以锯末、树皮、枝丫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符合产品标准。
(2)产品原料100%来自锯末、树皮、枝丫材。
3、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电力等产品实行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对企业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
【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4、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2023年12月31日前,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三条、第四条
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五、三免三减半
1、沼气综合开发利用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纳税人从事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中“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第五条。
(所得税科供稿 纳服中心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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