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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呵护您的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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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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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4 03:4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唐山税务
标题: 【政策速递】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呵护您的爱心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TEzMjk5Mw==&mid=2649116959&idx=2&sn=f5024069facc8bdf4deb3ae0cf618f12&chksm=8333b6b1b4443fa7fcc17560d3375fa5858bd6e4f51e04e211e563822c9805764c681e284c8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13
二维码: -



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于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政策。愿尽税惠绵薄之力,守护爱心希望,传递公益力量。


政策一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支出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政策二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政策三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政策四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政策五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
政策六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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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波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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