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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问12366 | 研发机构采购设备退还增值税政策,适用于哪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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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8-14 0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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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充税务
标题:
税问12366 | 研发机构采购设备退还增值税政策,适用于哪些机构?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jY3NDkwOA==&mid=2247498588&idx=2&sn=c821998475a734352d4aa9af5fd8b01e&chksm=9f5f196fa8289079cef4f1d3fa2a9af5a6a899e100f6b4a4cdf2d66e0876e99a6f334ac6356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13
二维码:
-
税问
12366
纳税人
税小编
问:
Question
研发机构采购设备退还增值税政策,适用于哪些研发机构?
答:
Answer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 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91号公告规定,为与进口税收优惠调整相衔接,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含如下:
(1)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2)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6)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7)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8)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9)符合9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10)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来源:四川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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