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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公告(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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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公告(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发文日期: 2018-11-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公告(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公告(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11.30
  尊敬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
  事由: 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通知内容:除由集贸市场代征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外,自2019年 1月 1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终止定期定额后,个体工商户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相关税款。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尊敬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税务事项通知公告》(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
   2018年11月30日
  税乎网注——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3、北京其它各区县也同时发布了上述类似通知,请点击下述链接进入:
   东城区 西城区 朝阳区 丰台区 石景山区 门头沟区 房山区 通州区 顺义区 昌平区 大兴区 怀柔区 平谷区 密云区 延庆区 燕山 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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