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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永安]
征期倒计时!这些热点问题别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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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8-14 01: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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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立信永安
标题:
征期倒计时!这些热点问题别错过~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13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zk2NTU1Mg==&mid=2702529136&idx=1&sn=86ead00259ad53299c57cc5a2a54f350&chksm=826f06efb5188ff9d8b51594c2ece424cff903848a0bf789b75f523ac3c4289447cceadc136f#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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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伴们!
8月征期截止16日
还没有申报的抓紧时间啦
以下热点快来知晓
1日-16日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
、
文化事业建设费
、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热
点
问
题
01
问:
我公司是去年在北京成立的,现在可以申领电子专用发票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
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因此,非新办纳税人目前暂不可以申请领用电子专票。
02
问:
从外省迁移至北京,迁移之前企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
)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03
问: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什么规则?
答: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第九条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如消费者为个人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三)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1.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2.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制造的机动车,销售方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制造日期按照国产机动车的制造日期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日期确定。
04
问:
2021年7月,我集团公司总部向下属分公司无偿出借资金1000万元,请问这一借贷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规定的税收优惠执行期限已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因此,你集团公司总部向下属分公司无偿拆借资金,可按上述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05
问: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请红字信息表如何处理?
答: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红字发票无需申请红字信息表,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负数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即可。
06
问:
经销商既购买了整车,又购买了其他配件,作为生产商能不能开在一张发票上?
答:
配件如果不在机动车编码里需要另开一张发票。开具整车时开具类型要选择“机动车开具”,开具不属于机动车分类编码的配件时开具类型要选择“普通开具”。
01
问:
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可以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个人所得税法
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计税方法?
答:
纳税人在2020年度从境外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适用上述政策,单独计税。
纳税人在2020年度汇算时存在从境外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具体有以下步骤:第一,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中,根据《通知》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将其填入其他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第二,在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的抵免明细填写功能中,填报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计算抵免限额和抵免额,确认本年抵免额后,得出最终的应补或应退税额,提交申报后缴纳补税或申请退税。
02
问:
同时是两个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且未取得综合所得,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分别减除累计减除费用?
答:
根据新修改的
个人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因此,如果纳税人存在多处经营所得且没有综合所得的,建议预缴时只选择一处扣除减除费用。
03
问:
如果在国外进行的学历继续教育,或者是拿到了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能否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答:
根据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可以按规定享受扣除。对于纳税人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04
问:
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的不属于可以免税的福利范围具体是什么?
答: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1)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计提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人人有份的;(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来源:北京朝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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