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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 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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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1-8-13 00: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在科技上的投资导致了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指数级发展。有人认为,这些创新中的一些能够在各种工作中超越并取代人类。因此,人们对政府收入的担忧有所增加,因为人工智能/机器人可能引发大范围失业,导致政府的税收减少。一些观点认为人工智能/机器人将增加人类的就业机会,而另一些人则认为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发展会导致大量的工作消失。如何理解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发展带来的重要影响呢?我们一起回顾工业革命的历程。
如果我们从历史的角度来理解在实施创新变革后社会是如何组织起来的,那么发生在18世纪中期的第一次工业革命标志着从蓝领工作向机械动力的转变。这种开始使用机器的转变影响了许多行业,尤其是纺织制造业。此外,蒸汽机的革新给钢铁工业以及化学、农业和运输业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正如人们所说,“第一次工业革命伴随着70年的经济停滞。人们没有为正在发生的变化做好准备”。
第二次工业革命始于19世纪末,目标是钢铁、汽车和电力部门,以便进行大规模生产。最重要的变化是亨利·福特(Henry Ford)首创的移动装配线的建立,这使得整个汽车得以大规模生产。在这项发明之前,一辆汽车需要12小时来制造,而在使用装配线之后,组装一辆汽车的时间大约需要90分钟。在这一阶段,为了避免长时间的停滞,各国已经提出了教育政策来重新培训工人,以便他们适应变化。这一变化导致了其他伟大的创新,例如将电力用于生产和消费目的。由于市场的扩大,鼓励公司投资建立研发中心和资本投资,并设计了有关人员管理的研究,以建立和组织大公司。此外,除了为工人创造新的工作岗位和角色外,革命还引发了一些使我们的日常生活更安全、更舒适的发明,例如电照明、电梯、收音机、灯泡和电话,以及减少疾病和死亡的管道和医疗器械。此外,股票市场、私人银行和交通系统也得到了改善,从而发展了许多新业务。
在20世纪60到70年代开始了第三次工业革命,带来了数字化变革。这是由于电子数据处理能力的发展与大型计算机相结合而产生的。这一发展已经促进日常办公任务自动化程度的提高。20世纪90年代,台式机和个人电脑首次通过蒂姆?伯纳斯?李(TimBerners-Lee)的万维网相互连接。这个时代标志着一个新世界的开始,因为技术的发展影响了好几个部门。它创造了新的业务,特别是在计算、信息技术、电子和通信等领域,还促进了机动性的提高,特别是运输和物流,从而缩短了距离,提高了速度。
我们现在正在经历的第四次工业革命,也称为工业4.0,涉及自动化以及数据交换,涵盖了网络物理系统、云计算、认知计算、物联网(IoT)、高级机器人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智能工厂等等。麦肯锡认为,根据采用自动化技术的速度,到2030年,全球可能会有1000万至8亿个工作岗位被取代。关于创造新的就业机会,该组织认为,由于2015年至2030年全球消费可能增长约23万亿美元,就业机会也可能增加。报告指出,由劳动力需求的七个催化剂创造的潜在就业机会可能达到5.55亿至8.9亿。此外,预计将创造几百万个新的就业机会(目前不存在)。
对对人工智能/机器人征税的想法在很多国家萌芽。2017年,微软联合创始人比尔盖茨将这场税务辩论推向高潮。在接受Quartz采访时,他说“现在,在工厂工作价值5万美元的人类工人,收入要纳税,需要缴纳所得税、社会保障税,所有这些东西……如果一个机器人进来做同样的事情,你会认为我们会对机器人按同样的水平征税吗?”。关于如何征税,有观点认为,人工智能/机器人应该作为一个单独的纳税主体“获得”收入——可能是在认定的基础上。通过这样做,国家收入不会受到很大影响。就所得税而言,一种选择是将人工智能/机器人视为个人。另一种选择是将他们视为应税法人实体类型的主体。同样,关于间接税,更具体地说是增值税问题,有人建议,一旦人工智能/机器人被赋予法人资格和纳税能力,他们也可以被视为应税人,因此应缴纳增值税。
为了更好地评价这些政策建议,需要有一个基本框架。这里借用渥太华框架中商定的原则,即中立性、确定性或简单性以及效率原则。
上面讨论的所有建议都是基于这样一个假设,即人工智能/机器人可以导致大范围失业并取代人类。我们基于这一假设进行评估:
中立性
一方面,可以说,税收制度应该是中立的,与人类相比,它不应该激励企业使用人工智能/机器人。换言之,由于机器人可以执行与人类类似的任务,因此使用人工智能/机器人的税收成本应与雇佣人力的税收成本一样高。
但关键的基本问题是:人工智能/机器人真的可以与人类和工人相比吗?在我们看来,与人工智能/机器人相比,人类具有诸如自由意志、创造力、情感体验、直觉等特征,这些特征甚至在执行日常工作时都是相关的。鉴于这些属性,似乎人工智能/机器人和人类是不可比较的,因此,认为人工智能/机器人与人类平等的中立论点是不正确的。因此,任何建立在人工智能/机器人是人类完美或接近替代品的逻辑基础上的建议都是值得怀疑的。这样的提议也没有考虑到被替代的个人,不像人工智能/机器人可以找到替代工作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从事电子商务或自动化领域业务和行业的纳税人(尤其是企业)是最倾向于采用人工智能/机器人的,这类纳税人(尤其是企业)将受到此类措施的影响。因此,对于创造或使用此类技术的企业而言,此类税收可能被视为非中立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BEPS项目的行动1中一再表示,数字经济不能被使用“栅栏原则”。当前数字服务税(DSTs)或数字常设机构(PEs)在学术界广受批评,因为它们适用于选定的电子商务或商业模式,违反了中立原则。
简单性和确定性
接下来我们讨论简单性和确定性,将人工智能/机器人作为独立应税主体征税,会导致一些复杂情况,肯定会造成不确定的税收环境。首先,问题是如何定义人工智能/机器人。这个定义应该包括已经存在于我们日常生活很长时间的简单的自动售货机或自动取款机吗?还是一辆复杂的自动驾驶汽车?但是自动驾驶汽车和自动驾驶仪(已经在飞机上使用了很长时间了)有什么不同?
即使在机器人学家中,也没有关于这个概念的共识。机器人可以简单地定义为“由用于自动执行作业的计算机控制的机器”。另一方面,ISO 8373:2012指出,机器人是一种“可在两个或多个轴(4.3)上编程的驱动机构,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在其环境中移动以执行预期任务”。

尽管人工智能/机器人可能已经具备了许多与人类相似的特征,如沟通能力、对自身和外部世界的了解以及索菲亚所证明的某种程度的创造力,但将它们等同于一个人似乎并不合理。这是因为人工智能/机器人背后的人总是可以“拔掉插头”并停用此类技术。因此,唯一合理的建议是赋予他们类似于法人实体(如公司)的法人资格。然而,将其视为法人实体(公司)将需要制定一部“机器人法”(类似于公司法),负责管理这些法律主体(例如,创造、持有权利的能力、产生负债和费用的资产等)。此外,还需要对合同法或商法等其他法律领域进行修改,这些法律领域将管辖这些法律主体进行的商业交易。此外,还应该指出,公司是个人开展业务的常见形式。设立“机器人法”没有任何意义,因为个人不能通过这种技术做生意。他们最多可以从这种技术中获益。考虑到现有的法律制度,赋予他们巨大的法人资格似乎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此外,说得更明白一些,人拥有或管理公司,公司雇佣人。很难想象人工智能/机器人拥有或管理公司,或者人工智能/机器人去雇佣人。另外,在“现实世界”中,很难想象目前人工智能/机器人会使用其他人工智能/机器人。
效率原则

此外,法人资格的承认并不授予纳税能力,除非机器人被确定并被视为应税主体,并受到公平和公正的税收。如果我们假设人工智能/机器人可以为税法目的定义,问题是人工智能/机器人是否有纳税能力。这里将讨论两个原则,即受益原则和支付能力原则。
很明显,人工智能/机器人不会从国家资助的服务中受益,其中包括教育、卫生服务、退休、病假、社会福利等等。他们个人也不会从公路、高速公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中受益。此外,它们不会独立地受益于一个国家的法律框架。Robert Atkinson教授问道:“……如果机器人缴纳社保税,它能在40年后退休并领取社保吗?如果机器人坏了,能拿到伤残赔偿金吗?”。可以说,企业也不能从上述基础设施中获益。然而,这里有一些不同之处。公司受益于国家的法律框架。此外,他们雇用的人也从国家的公共基础设施中受益。除非并直到制定了适当的法律框架来管理和规范人工智能/机器人,否则作为独立应税人对此类技术征税似乎与利益原则相冲突。假设制定了一个法律框架,一个国家就有理由对这一框架收取费用。这一费用将作为公共服务的交换价格,如通行费或使用公共基础设施所支付的税款,就像机场一样。这种费用需要与国家提供的服务直接挂钩。根据Oberson教授的说法,通过将这一概念应用于机器人,政府可以收取费用“作为对为使用或控制机器人而安装的特定监视、认证或公共基础设施的补偿”。然而,由于税收设计只涵盖提供服务的费用,因此它将无法弥补因未收工资税而可能留下的赤字。此外,它也不包括机器人可能对劳动力市场造成的影响。即使一个国家设法发展法律基础设施来管理人工智能/机器人,那么自然的问题是人工智能/机器人是否有能力向国家支付任何费用/税款。
在这方面,人工智能/机器人显然也没有能力自己纳税(缺乏财政能力)。只有当他们能够赚取收入/利润时,才有支付能力。除非并直到人工智能/机器人被分配了一个独立的法人资格以及财务能力,从而使其能够从事商业交易并赚取利润,否则人们必须完全忘记他们可以支付他们应得的那部分税款的假设。在这方面,Englisch教授指出,“没有自主定义的个人消费能力的机器人理论上甚至不能承担预期的所得税负担;相反,所得税的负担总是落在其他人身上(很可能主要落在他们的主人身上)。因此,只要机器人没有自我定义的个人需要,就不能以支付能力原则为理由使其有义务缴纳所得税”。
假设上述所有挑战都可以克服,一种选择是将人工智能/机器人视为个体。然而,如前所述,人工智能/机器人无法与人类相比。事实上,后者可以对前者“拔掉插头”。因此,我们不会冒险讨论将人工智能/机器人视为人类,并将收入(例如,被视为就业收入)归于他们,因为这一概念在整体上是有缺陷的。
因此,唯一可行的选择是将他们视为应税法人实体类型的主体。然而,我们的观点是,人工智能/机器人无法与公司等法人实体相比。一方面,公司是商法创造的法律虚构,因此,公司在创建时必须遵守最低资本要求,以及有关其运作的持续要求,如簿记、董事会会议、持股报告等。很难想象人工智能/机器人(例如自动驾驶车辆)会有类似的需求 。另一方面,公司不像某些类型的人工智能/机器人那样是自主的。公司总是由个人驱动的。因此,假设人工智能/机器人与法律实体相似,就冒险开发一个人工智能/机器人制度是完全错误的。
因此,将人工智能/机器人作为单独的应税主体征税从现在来看不是一个现实可行的选择,无论从直接税或间接税的角度来看,都会导致一些复杂的情况。

未来几年最重要的政策目标之一应该是,政策制定者尽最大努力确保第四次工业革命使尽可能多的人受益。一方面,他们的目标应该是适应和鼓励促进经济价值的进步,而另一方面,他们的目标应该是将利益和优势重新分配给那些受到负面影响的人(如果这种情况发生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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