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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跑一次” 事项——附加税(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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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2 23:5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辽宁税务
标题: “最多跑一次” 事项——附加税(费)申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NzU4MzIxMw==&mid=2247511371&idx=1&sn=fdccfc2a1cd78dd10c6973ebac3a1c2a&chksm=9712cfc9a06546df5c47e1fee4bf3e4ea1bb920e2547eee0f9e55c331c3302bc3895b097914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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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内办税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需要注意的是,您的办税事项如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提交资料不完整的,则不适用“最多跑一次”。
  目前,辽宁省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有194项,建议纳税人优先选择“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渠道办理相关业务,实现“一次不用跑”。纳税人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相关业务,各地税务机关将积极引导和辅导您优先通过“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区”办理有关业务。
  今天我们为大家介绍辽宁省税务局 “最多跑一次”高频事项办事系列(十八)

附加税(费)申报

一、申请条件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2份
一般纳税人随增值税附征的附加税费
2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2份
小规模纳税人随增值税附征的附加税费
3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2份
随消费税附征的附加税费
三、办理渠道
  1.辽宁省税务局各县区局办税服务厅
  地点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2.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电子税务局
  网址:https://etax.liaoning.chinatax.gov.cn/
四、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辽宁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费依据,就地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果异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与机构所在地存在差异,无需补缴,也不能申请退抵税费。
  6.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可免于零申报。
  7.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五、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3.《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
  4.《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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