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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契税征收,云南公布了这个决定!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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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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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2 15: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曲靖税务
标题: 关于契税征收,云南公布了这个决定!9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jExNDUyOA==&mid=2653209171&idx=3&sn=137c804dd079be6e68614c9657265efb&chksm=80c23fdcb7b5b6ca6a20d0fb62568e6e7150f7032c90c4d1476e40a81a0df34ad3a39f680fa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11
二维码: -


近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
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正式公布
将于2021年9月1日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同步施行
↓↓↓
据了解,《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坚持税收法定原则,严格按照税法授权制定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保持我省现行契税的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保障民生和扶危济困,结合实际完善我省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优惠政策。
《决定》明确,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3%,为税法规定税率幅度内的最低税率。由于《契税法》的立法思路是税制平移,并考虑现阶段国家减税降费的大背景,与现行税率保持一致,有利于政策执行的延续性,并与我省周边省(区、市)的税负保持一致。同时,《决定》未使用《契税法》关于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的授权,而是明确省人民政府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可在《契税法》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权属转移实施差别税率的方案,为以后的政策调整留有空间。
土地房屋征收、征用的减免办法方面,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权属的,对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基本延续了现行的土地房屋征收、征用契税优惠政策,保持了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的减免办法方面,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超过原住房面积120%的,免征契税;超过原住房面积120%的,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此项政策可降低因灾受损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有助于减少损失,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据介绍,《决定》的施行不会对我省房地产交易的实际税负产生影响,符合条件的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保持不变。我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明确的契税优惠政策,包括公众普遍关注的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等。目前,我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的,契税税率为3%。
下一步,云南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将密切配合、细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契税法》和《决定》在我省顺利施行。省税务局将会同财政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征管措施,细化相关政策执行口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和协作机制,推进《契税法》和《决定》深入贯彻落实。同时,精简办税资料、优化办税流程、压缩办税时间、提速诉求响应、强化纳税服务,不断增强纳税人的获得感。关注税收政策落实情况,深入分析对企业、行业、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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