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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税务《纪语清风》第七十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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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8-12 12: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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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赤峰税务
标题:
赤峰税务《纪语清风》第七十二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3OTAwNDI4NQ==&mid=2652534446&idx=2&sn=9d633f920b683c8ca3e3e1b4c5bfa621&chksm=f0a083bcc7d70aaa443041b31d481abeb987d3db0176ba42d21872a95dcb0360626d9ec4524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09
二维码:
-
赤峰税务 纪语清风
1、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三项措施”加强临聘人员的监督管理
2、元宝山区税务局---“三开展”提升监督执纪质效
3、巴林左旗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在推进,纪律监督在护航
4、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的关系,你明白吗?
5、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第一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一)
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三项措施”加强临聘人员的监督管理
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党委纪检组以“严格控制、规范运行、动态管理”为抓手,进一步加强对临聘人员的监督管理。
一、在制度建设上严格,保证监督管理“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临聘人员现状及工作实际,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临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与临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管理台账,进一步加强临聘人员监督管理。重点从“强化集中管理、强化手续规范、强化日常监督”等方面,抓好临聘人员的纪律、考勤、权利和待遇监督,确保管理措施的落实。
二、进行日常管理的监督提醒,防止管理漏洞。经常开展临聘人员的思想教育、政策法律学习、交心谈心等,帮助其摆正位置,增强服务意识。
三、加强临聘人员警示教育,筑牢了拒腐防变思想防线。针对系统内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进行了学习通报,结合全局警示教育大会开展临时用工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警示教育活动。教育提醒编外工作人员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守纪律要求,把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荣辱观、道德观作为日常工作的标准。
元宝山区税务局
“三开展”提升监督执纪质效
今年以来,元宝山区税务局党委纪检组聚焦主责主业,采取“三个开展”,强化监督职能发挥,认真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开展警示教育。通过召开全局干部职工警示教育大会,观看警示教育片以及通报税务系统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私车公养、违规借贷、酒后违法犯罪等系列典型案例,促使干部职工以案为戒,以人为镜,从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中吸取教训,时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开展明察暗访。围绕开展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监督,纪检组走访企业,了解税务干部在服务企业过程中是否存在吃拿卡要、以权谋私、庸政懒政等问题,收集企业在营商环境优化和税收服务方面的需求,就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各项措施为企业答疑解惑。紧抓重要节日节点,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正“四风”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通过发送廉洁短信、廉洁倡议书,开展廉政约谈等多种方式对全局干部职工进行廉政提醒。
开展谈话提醒。坚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处理。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发票代开、二手房交易等重点岗位人员开展集体廉政谈话,提醒干部守纪律讲规矩,慎用手中权力,敬畏红线,守住底线,及早打好“遵规守纪”预防针,防患于未然。
巴林左旗税务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
工作在推进,纪律监督在护航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是税务部门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实现税收现代化的又一新举措。在巴林左旗税务局局党委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党委的决策部署,落实落细政策,积极有序推进专票电子化的过程中,党委纪检组以纪律监督为主线,全程融入,以强有力的纪律监督保障试点工作各阶段、各环节任务落到实处。
一、 提升政治站位,强化政治监督,压牢压实主体责任
巴林左旗税务局围绕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的决策部署,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引,不折不扣的贯彻开展专票电子化的落实工作。尤其是“一把手”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在全局关于专票电子化开展部署的各项会议中,纪检组长或纪检组成员全程参与,充分发挥专责监督作用,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党委和相关人员政治意识到位,树立服务大局意识。
二、 多措并举,多点监督,做实做细日常监督
为了保障专票电子化试点工作顺利推进,防止在政策落实上出现只表态不落实,工作不实不细,工作浮于表面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甚至出现不应对、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作风问题,党委纪检组通过谈心谈话,座谈交流等方式提高税源单位和办税服务厅一线人员的政治意识,服务意识,廉洁意识。同时,党委纪检组还在办税服务厅等办公场所设置举报信箱,对外公布举报电话,明察暗访办税服务厅,收集整理12366服务热线举报信息等多种方式,主动发现问题,切实发挥专责监督作用。
三、严肃纪律规矩,强化执纪问责,对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
严肃打击在政策制度落实过程中打折扣,搞变通,以权谋私,吃拿卡要,内外勾结参与须开发票,乱收费等违纪违法行为,以有效的问责强化制度运行,加大问责力度,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在防止问责不力的同时,同时也坚持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方式鼓励税务人员敢于担当新使命,展现新作为,激发税务人员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增值税专用票电子化试点工作推行已有一段时间,通过各部门之间通力协作,层级间相互衔接,有效的防控内外部风险,左旗的专票电子化推广工作稳步有序的向前开展。
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的关系,你明白吗?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要牢牢抓住监督基本职责、
第一职责,突出政治监督,强化日常监督
。
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一个重在强调监督的政治性、方向性,一个重在强调监督的基础性、长期性
,二者理念相通、目标一致、内在统一。然而,实践中一些纪检监察干部认识不清、把握不好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的内在关系,有的把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割裂开来,搞“两张皮”;有的在政治监督中不会贯通使用日常监督方式方法,政治监督抓手不多、方式简单,把政治监督等同于专项工作、专项检查,导致政治监督虚化泛化简单化;还有的在日常监督中政治站位不高、政治意识不强,不善于从政治上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影响日常监督的政治效果。
0
1
政治监督是日常监督的根本统领。
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政治监督在各项监督中处于根本性地位,对抓好日常监督具有统领性作用。只有始终坚持把政治监督摆在首位,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
贯穿于日常监督、审查调查、巡视巡察、派驻监督全过程各方面,融入日常、抓在经常
,才能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确保党的大政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没有政治监督作引领,日常监督就容易舍本逐末、迷失方向,难以取得好的政治效果。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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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督是政治监督的重要支撑。
政治监督不是空泛的、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实践的,
必须在日常工作中找到落实落细的有效载体和具体抓手
,有机融入日常监督中。只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意识,保持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善于从日常监督中发现和分析政治问题,在日常工作中找到“国之大者”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职责任务的结合点融合点,才能做实做细日常监督,夯实政治监督基础,推动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贯通融合、产生综合效果。
0
3
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既紧密联系、相互贯通,
又有所区别、各有侧重,有机统一于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生动实践中
。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把握好一些重要原则和基本方法。要紧扣重大政治任务开展日常监督,
坚持党中央决策部署到哪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
,把政治监督的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能职责、重点任务结合起来,聚焦党组织、党员干部中长期存在的问题,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提高以政治监督统领日常监督能力。要强化日常监督的政治效果,综合
运用督查督办、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列席会议、听取汇报、情况通报
等监督方式,探索“嵌入式”“蹲点式”“体验式”等监督方法,从具体业务、具体案例入手,用政治眼光、政治视角审视问题、研判问题,查找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担当上的深层次偏差,提高从政治上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推动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贯通协同、有机统一。(来源:公众号学纪思法)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第一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一)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和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精准有效开展对下业务指导,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建立了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今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同类案件、处理同类问题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
此次发布的案例,聚焦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性质认定、条规适用、处理处分不精准不恰当等问题,分析了形
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表现及特征、不同性质的涉案财物处置、退休后接受此前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等基层实践中比较关注的问题,阐释了执纪执法要旨、政策策略把握、定性量纪理由、纪法条规适用等内容,持续释放出整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
下一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切实发挥指导性案例作用。
贺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案
(2021年指导性案例第1号,总第1号)
【关键词】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工作纪律
【执纪执法要点】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与党的优良传统、优良作风背道而驰,为广大干部群众所深恶痛绝。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纠正“四风”不能止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2018年9月和2019年6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意见》和《关于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工作意见》;2019年6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在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等审理文书中,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中单列表述并处理到位;2021年1月,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再次明确提出,要“深化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让求真务实、清正廉洁的新风正气不断充盈”。今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针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精准施治,持续释放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驰而不息治“四风”树新风的强烈信号,为“十四五”开局起步提供有效保障。
工作中,对于已经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均作出了明确的惩戒性规定;对于虽未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其他各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也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运用“第一种形态”,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贺某,中共党员,某县国有农场主要负责人。2020年2月,该县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给各单位配发了电子测温计、消毒物品等防疫物资,要求安排专人对进出人员和车辆逐一进行查证、测温和登记,对公共区域定期进行消杀,并向单位职工及时下发防疫物资。此后,贺某召开会议传达了相关要求,派人领取了防疫物资、制作了进出人员和车辆登记表,并安排2名同志在门岗处值守。贺某认为上述工作已经落实了疫情防控要求,遂不再过问具体落实情况,也未对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开展情况进行检查。2月20日晚7时前后,该县纪委监委疫情防控监督检查组在实地检查中发现,该农场存在门岗处值守人员脱岗、未在门岗处配备电子测温计和消毒防疫物品、未按规定对人员和车辆进出情况进行检查登记、带班领导对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不了解等问题,随即要求进行整改。2月21日,贺某在未认真核实整改情况、也未进行集体研究的情况下,直接签批并向县纪委监委监督检查组报送了《整改报告》,称存在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2月26日下午5时前后,监督检查组再次进行实地检查,发现该农场仍然存在未对出入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登记、电子测温计存放在储藏室、门岗处无人值守等问题,导致疫情防控工作存在严重隐患。5月16日,该县纪委经审查,认定贺某作为农场主要负责人,对疫情防控工作仅作一般性安排,未及时督促抓好落实,工作浮在表面、流于形式,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隐患,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指导意义】
1.关于本案处理过程中两种分歧意见的辨析
认定是否属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必须要准确把握其实质。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形成了如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贺某作为农场主要负责人,工作中不负责任,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导致疫情防控工作出现严重隐患,应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
第二种意见认为,贺某作为农场主要负责人,虽然召开会议传达了工作要求、领取了防疫物资、制作了登记表并安排了值守人员,但仅仅是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没有见诸行动,防疫物资未按规定保管使用,所谓的登记表、值守人员和防控措施也都是流于形式,是用形式上的“表面文章”代替扎扎实实的落实,造成严重隐患,应认定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经分析,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特点是“虚”“浮”,不实事求是。从本案所表现出来的现象看,贺某确实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但究其问题本质,则是不担当不作为,工作作风漂浮、不严不实,暴露出贺某政绩观错位、责任心缺失、满足于做表面文章等突出问题,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典型表现。
2.关于精准认定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形式主义背后是功利主义、实用主义作祟,政绩观错位、责任心缺失,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出彩不想担责,满足于做表面文章,重显绩不重潜绩,重包装不重实效。官僚主义背后是官本位思想,价值观走偏、权力观扭曲,盲目依赖个人经验和主观判断,严重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我们在认定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时,要深入学习领悟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善于透过现象,抓住问题本质。
实践中,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列举的情形属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典型表现形式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等条款列举的情形,只要符合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本质特征,均可认定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需要指出的是,一般情况下,如果将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等问题认定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应该在纪检监察文书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中予以单列表述。但如果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将某一问题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则不宜重复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但在汇总“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统计数据时,仍应纳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予以统计。
【相关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8月18日)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
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来源:中央纪委监委网站)
责任编辑:李文涛
制作:王赫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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