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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2366每周热点问答(2021年8月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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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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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2 11:3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榆林税务
标题: 7612366每周热点问答(2021年8月第1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MjcwMzA2Mw==&mid=2649753118&idx=1&sn=ab7288911fd0ee812f1143df5a0494a3&chksm=82c2cda6b5b544b0e7b911f97c43e1680230880f7e093eab3d7d81771c95c07617f6c02d745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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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如何计算的?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问2:什么情况下可以作废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
答:《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错误且尚未使用的,纳税人可申请作废。
问3:机动车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答: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问4:赡养岳父岳母或者公婆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答: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问5:个人间转让住房应缴哪些税?
答:转让方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务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和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个人所得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20%(查账征收)或者准让金额的1%(核定征收)来缴纳,如果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免征。
受让方需要缴纳契税,如果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以下,按成交金额的1%,90平米以上,按成交金额的1.5%;如果家庭第二天改善性住房,90平米以下,按成交金额的1%,90平米以上,按成交金额的2%,其他按成交金额的3%;印花税免征。
来源:市局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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