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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问税答】增值税 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即问即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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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8-12 11: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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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邵阳税务
标题:
【税问税答】增值税 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即问即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OTkyNTM1MA==&mid=2247493477&idx=7&sn=cdc5e9f2204ce88f6b539c178fa09fd1&chksm=9b5a80ecac2d09fa604d0ffc5c9c4c4dbfe59ba2465803c7c14943109777a9ab3025cd739e2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10
二维码:
-
一、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是指什么?
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是指将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申报。
具体实现方式是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二、我省什么时候实行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
自2021年8月1日起,我省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时,实行合并申报方式。
三、为什么要实行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
为进一步简并申报次数,减少申报时间,提高申报便利度,税务总局决定对税种间关联性较强的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实行合并申报。
一是
优化办税流程。
附加税费是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加征收的,附加税费单独申报易产生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不同步等问题。合并申报按照“一表申报、同征同管”的思路,对整个申报流程进行优化完善,将附加税费申报信息作为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实现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信息共用,提高申报效率,便利纳税人。
二是减轻办税负担。
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简并申报资料。新申报表充分利用金税三期中相关数据,实现已有数据项自动计算、自动预填,大幅度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降低纳税人申报错误几率。
三是提高办税质效。
合并申报利用信息化方式可实现计税依据、税额自动计算,相关数据台账的自行更新等功能,避免纳税人手动操作漏报、错报,还有利于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通过合并申报表,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的同时,可以准确申报附加税费,办税效率大幅提高了。
四、怎么合并申报?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附加税费申报表作为附列资料或附表,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的同时完成附加税费申报。
具体为纳税人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申报信息后,自动带入附加税费附列资料(附表);纳税人填写完附加税费其他申报信息后,回到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主表,形成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上述表内信息预填均由系统自动实现。
五、合并申报施行后原附加税费申报表还可以使用吗?
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后,不仅对申报表进行了改进,而且对支撑申报的信息系统和电子税务局进行了功能的优化和完善,覆盖了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申报的所有场景。因此,合并申报施行后,原《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不再使用。
六、新申报表中增值税部分有什么变化?
新申报表中,除实行主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外,增值税部分也进行了优化调整。
1.使用新申报表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有哪些变化?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一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39栏至第41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其中第23a栏专门用于填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情况,第23b栏填报原第23栏内容。三是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其中涉及到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的变化主要是,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将按照规定本期应当作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对于前期已经作过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经税务机关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本栏次填入负数。
2.使用新申报表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有哪些变化?
答: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一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23栏至第25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相关栏次名称调整为更准确的表述,即将第2、5栏次名称由原“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第3、6、8、14栏次名称,由原“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上述栏次具体填报要求不变。三是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涉及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和口径没有变化。
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7月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进项税额2000元,并已在2020年7月属期申报抵扣。2021年8月份该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取得的该份发票为异常凭证。该企业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的填写说明规定,《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
如果该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不为A级,在8月收到“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简称38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在纳税人办理2021年8月属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2000元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如果该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则可以按照38号公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结果之前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要将2000元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若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确认该份发票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该份发票应当继续作进项转出处理。
4.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前期取得并抵扣的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21年7月份被认定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对应转出进项税额1000元。2021年8月份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销方主管税务机关解除异常,可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那么该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本栏填入负数。
纳税人在2021年7月份及之后属期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解除异常凭证后,纳税人应先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该份发票再次进行抵扣勾选,然后在办理抵扣勾选属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1000元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七、新申报表中消费税部分有什么变化?
新申报表中,除实行主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外,消费税部分也进行了简并优化。
1.使用新申报表后,消费税申报表有哪些变化?
答:一是将原分税目的8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整合为1张主表,基本框架结构维持不变,包含销售情况、税款计算和税款缴纳三部分,增加了栏次和列次序号及表内勾稽关系,删除不参与消费税计算的“期初未缴税额”等 3个项目,方便纳税人平稳过渡使用新申报表。
二是将原分税目的22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整合为7张附表,其中4张为通用附表,保留了1张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填报的专用附表、2张卷烟消费税纳税人填报的专用附表。
2.使用新申报表后,适用不同征收品目的消费税纳税人需要填报所有主表附表吗?
答:新申报表将原分税目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进行了整合。系统根据纳税人登记的消费税征收品目信息,自动带出申报表主表中的“应税消费税名称”“适用税率”等内容以及该纳税人需要填报的附表,方便纳税人填报。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卷烟消费税纳税人需要填报的专用附表,其他纳税人不需填报,系统也不会带出。
3.企业在委托加工环节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还需要填报《代收代缴税款计算表》吗?
答:不再填报《代收代缴税款计算表》,应填报各税种通用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
4.某企业是从事润滑油生产业务的,启用新申报表后还需要填写《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吗?
答:不再填报原《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新申报表已最大化的兼容原有各类消费税申报表的功能,并与税种登记信息自动关联。申报时系统将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专用的《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适用)》自动带出,成品油期初库存自动带入,纳税人可以继续计算抵扣税额。
5.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有哪些变化?
答:统一了《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除成品油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使用此表,此表为通用表。由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的特殊性,另行使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适用)。具体变化为:
(一)通用表分为两部分,即“本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计算”“本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计算”,分别计算准予扣除税额,并进行汇总计算。并可从税收管理系统获取相关数据进行比对。
(二)增加“本期领用不准予扣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本期领用不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本期领用不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三个栏次。对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额进行抵减。
八、新申报表中附加税费部分有什么变化?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的附列资料中新增加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的主要变化有两方面,一是增加可用于扣除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使用情况,包括第8行“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第9行“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和第10行“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三个栏次。二是在计税(费)依据中增加了第3列“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用于填报本期因增值税留抵退税扣除的计税依据。
第8行“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上期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
第9行“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上期的“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
第10行“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本期扣除后剩余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
第3列“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填写本期因增值税留抵退税扣除的计税依据。当第8行与第9行之和大于第1列第1行时,第3列第1至3行分别按第1列第1至3行对应填写;当第8行与第9行之和小于或等于第1列第1行时,第3列第1至3 行分别按第8行与第9行之和对应填写。
九、增值税和消费税经过简并后的申报表和附表有哪些?
增值税方面,经过简化后申报表包括:《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消费税方面,经过简并后的申报资料包括《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成品油纳税人适用)》;《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本期委托加工情况报告表》;《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卷烟批发纳税人适用)》;《卷烟生产企业合作生产卷烟消费税情况报告表(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适用) 》。
十、假设我企业本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为20万元,期初留抵税额5万元,本期准予扣除税额30万元,那我本期实际可以扣除的税额是多少?未扣除的是否可以留待下期抵扣?报表如何填写?
由于本期应扣除税额为期初留抵税额5万元加本期准予扣除税额30万元,合计35万元,大于本期应纳税额,所以本期实际扣除税额为20万元,未抵扣完的15万元可以在下期抵扣。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第8栏“期初留抵税额”为5万元,第9栏“本期准予扣除税额”为30万元 ,第10栏“本期应扣除税额”为35万元,第11栏“本期实际扣除税额”为20万元,第12栏“期末留抵税额”为15万元。其中第9栏“本期准予扣除税额”应等于附表1-1《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第19栏“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
十一、我企业主要生产铅蓄电池及太阳能电池,启用新报表后还需要填写《本期减(免)税计算表(电池)》吗?
不再填报《本期减(免)税计算表(电池)》,应将免税情况填入附表2《本期减(免)税明细表》。
十二、《公告》实施后申报时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按月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7月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第3季度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纳税人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按照相应所属期的税费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来源:湖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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