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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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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
文件编号: |
黑政规〔2021〕10号 |
文件名: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政规〔2021〕1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我省承租人代缴房产税征管措施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21-08-09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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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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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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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我省承租人代缴房产税征管措施的通知
黑政规〔2021〕10号
全文有效
2021.8.9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9号)第三条中“房产出租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产权人)索取发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由承租人代缴房产税”的规定,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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