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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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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3523679/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4-05-14
政策解读: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0/c1152293/content.html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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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为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电信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的电信企业总机构2014年6月所属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与2014年第三季度合并为一个申报期汇总申报。
  特此公告。


  附件: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信企业名单.xls (1.07 KB, 下载次数: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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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3523679/content.html  发表于 2020-4-20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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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4-20 16: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背景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规范营改增后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我们制定出台了《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明确电信企业的汇总纳税问题。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电信企业,适用本办法。电信企业,是指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提供电信业服务的企业。
  三、预征率确定问题
  各省电信企业业务量有多有少,盈利能力也存在较大差异,为保证预征率的设定符合各省实际情况,《办法》规定,电信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四、《办法》的其他主要内容
  除了对电信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进行细化之外,《办法》主要明确了总分机构一般纳税人认定、分支机构税款缴纳情况如何传递、总分机构纳税期限,以及发票开具等具体税收征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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