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我们提到BVI为股权信托专门出台VISTA,以满足委托人自主管理家族企业的需求。
类似的,开曼作为领先的离岸地,亦设有特别的信托制度STAR(Special Trusts Alternative Regime)以解决家族企业在委托人去世后的经营难题。 A. VISTA与STAR
让我们先简单回顾下BVI的VISTA,其核心在于:
将信托项下公司的董事改由委托人任免,既满足委托人自主管理的需求,又减轻受托人的潜在责任,平衡了委托人和受托人对家族企业的管理权责。
开曼的STAR信托的核心则在于:将信托执行权从受益人手中剥离,另设执行人统一行使该执行权,以避免委托人去世后的受益人之争。 除了规定执行人、执行权外,STAR信托对普通的开曼信托还进行了改良:
打破信托确定性原则的限制;
打破信托存续期限150年的限制;
打破目的信托只能是慈善目的的限制。
B. 执行权
在普通的开曼信托中,由于“强制受托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属于受益人,受益人因信托分配不满意而频繁起诉的情况很常见。 举个例子:家主有意让大儿子主管公司,受托人按信托文件执行,其他受益人不满而起诉受托人,并在媒体曝光,严重破坏家族企业的声誉。
STAR信托可有效避免这种情况。简单来说,受益人的执行权被剥离,难以对信托分配发起挑战;附随的知情权亦被剥离,难以对信托或信托项下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在上述例子中,若家主预见潜在的受益人纠纷,可在信托文件中约定大儿子作为执行人。一方面,其他儿女没有执行权和知情权,不容易发生争议纠纷;另一方面,若受托人未尽受托义务,大儿子作为执行人可提起诉讼,必要时,甚至可以接替受托人管理信托。
C. 信托确定性
通常,信托设立须满足确定性原则的三个要件:意思表示确定、标的确定、受益人确定。 STAR信托打破了确定性原则的限制——受益人要件未能确定,不当然导致信托无效。具体而言:
在委托人去世后,受托人有权依据信托文件消除不确定性;
若信托文件无依据,法院可通过变更信托、制定管理计划消除不确定性;
在法院无法依据任何有效资料消除不确定性的情况下,该信托才会被认定为无效。
D. 信托存续期限
普通的开曼信托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50年,STAR则对信托存续期没有限制:可设为特定期限信托,也可设为永续信托。
设为STAR永续信托能为家族企业提供稳定长效的保护伞,又能规避信托终止时潜在的税收风险。
E. 信托目的
STAR出台前,开曼大多数是受益人信托,这是由于目的信托必须是慈善目的,远远无法满足企业主需求,尤其是无法实现家业永续的信托目的。
STAR信托最初的设立,主要是用于商业目的和证券化交易,使信托不拘泥于某一特定的人或某一特殊的目的。基于此,STAR规定目的信托可以是慈善目的,也可以是非慈善目的,只要信托目的合法且不违反公共政策即可。
STAR的创新之处在于目的信托可与受益人信托混合,慈善目的、非慈善目的和受益人可以在同一个STAR信托里共存,被业界誉为最具弹性和包容性的信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