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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研究] 境内外家族信托差异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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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1 15:0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源于衡平法系的境外家族信托业务,以物权二元论为基础,资产同时具有法定所有权和衡平所有权,因此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享有所有权,受益人享有衡平权。一直以来,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境外家族信托在法理支持、案例判决、配套服务等方面都比国内信托有较大优势,然而如果耐心研读国内的信托法,可以发现,境内家族信托已经有了很好的法律基础和发展土壤,特别是家族信托国内第一判例的出现及近期陆续在上市公司股东层面看到家族信托的身影,都证明着境内家族信托业务的飞速发展。


具体来看,境内外的家族信托在哪些方面存在差异?以下对比分析两者的不同。

01
定义不同

境内家族信托定义为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境外家族信托定义为财产所有权转移给(transfer)受托人,我们会发现这两个用词的不同,就决定了境内外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控制权的差异。境外家族信托的转移定义,对于财产隔离功能的实现更明确,对于境内家族信托,虽然使用委托的表述,但在实践中,并未影响家族信托代自然人持有资产的法律关系的实现。
02
信托目的不同


境外家族信托目的更为灵活多样,可以更为广泛的应用于商业安排中,受益人范围相对广泛,甚至宠物也可作为受益人角色出现在信托中。国内信托在实践中,成立的目的已发展到资产的保全、传承、税务递延、风险隔离等方面。


03
委托人保留权利不同


境内信托法中有明确的章节规定了委托人权利,包括知情权、查阅权、撤销权、变更受托人权等,而境外信托的委托人在留权方面受到的限制就比较多,如需留权,需要在信托契约中另行规定,而非法律赋予,这就会造成留权过多使得信托被击穿的风险增大。
04
受托人主体不同
实践中,国内信托受托人为68家持牌信托公司,境外信托受托人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个人,在这方面,境内监管机构对受托人资质的审批较国外更加严格,在某种程度上,从监管层面帮助委托人对受托人进行了一轮更严格的监管和筛选。
05
隔离功能被穿透的法律支持不同


境内信托《信托法》第十五条、 《九民纪要》第95条规定都明确表述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是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随着2020年下半年境内家族信托第一例判例出现,也为家族信托财产的保全隔离功能提供了案例支撑。境外信托依据属地法律规定,不同种类信托具有不同的风险隔离功能,委托人留权尺度也会影响信托隔离功能的有效性。这就需要在信托设计时,根据客户设立信托的目的,选择信托种类,注意留权设计、装入资产性质安排等。



06
与税法的关联度不同



国内《信托法》已明确规定信托财产不作为遗产,但因国内还未出台遗产税和赠与税,境内家族信托在遗产税、赠与税筹的筹划功能目前未能发挥作用。但对于个人所得税方面则可以起到明显的税务筹划功能。
境外信托则明显在遗产税、税筹递延等方面有着更为广泛的使用和法律支撑。
07
其他差异


另外还有一些其他差异,例如设立信托的方式不同,境内以双向书面约定为主,境外还可以有单方宣告设立;投资功能不同;纠纷处理成本不同等等。

可以看出,境内外家族信托各有优势,互不嵌套,各自解决不同地域的资产问题。因此,建议有条件的委托人境内资产做境内家族信托,境外资产做境外家族信托。随着中国家族信托业务需求的不断增加,相关行业规定的陆续出台,境内家族信托将迎来崭新的篇章。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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