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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 | 深圳出台全国首个科研资金在港澳地区使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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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0 11:0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深圳出台《深圳市财政科研资金在港澳地区使用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这是全国首个针对财政科研资金在港澳地区使用的操作规程。
据了解,《规程》从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共有八章31条内容,对跨境科研资金的预算编制、项目申报、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了明确,政策有效期2年。
根据《规程》,港澳地区项目承担单位所签订的相关科研项目协议书(或合同),需要明确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义务,科研资金支出范围,设备、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资金利息,项目人员的雇用,知识产权及设备归属,项目剩余资金处理,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开展等具体事项。
与此同时,《规程》提出,对于港澳地区项目的纠纷,由资金主管部门按照深港、深澳科技创新合作机制确定处理方式,并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或协议合同中明确。
深圳市财政局教科文处副处长杜鹃介绍,此次出台的《规程》,包含经费报销纠纷处理、管理权限、纳税事项、货币结算方式、项目剩余资金处理等五大制度创新点。

“比如,香港的科研经费报销,并无发票这一概念。” 杜鹃表示,对此,《规程》提出,对于香港的科研经费支出,可以根据经费使用收据,以及项目负责人签字进行经费报销。“这样更符合香港在科研经费管理上的习惯。”
值得一提的是,《规程》还明确跨境科研项目资金采用人民币结算方式。对于资助金额1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分两期拨款,首期拨付80%的款项,剩余20%待项目结题审计后,根据实际支出的金额拨付;对于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预留20%资助资金后按计划按进度拨付资助资金,预留资金应待项目结题审计后,根据实际支出的金额拨付。
“《规程》在深圳全市范围内都是适用的。”杜鹃表示,此次《规程》的出台,是希望通过制度上的先行先试,为港澳地区的高校和科研机构提供更大支持,在促进深港澳地区的科技合作的同时,进一步加速深圳的创新发展。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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