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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 京人社养发〔2019〕150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本市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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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
文件编号: 京人社养发〔2019〕150号
文件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 京人社养发〔2019〕150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本市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12-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本市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9〕150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本市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9〕150号
  全文有效
  2019.12.9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才工作局、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本市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各有关部门反映。
  关于促进本市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促进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发展,推动构建符合本市实际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加入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年金管理机构”)设立的集合计划。
  二、政府主导建立我市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统一平台(以下简称“统一平台”),畅通政府、企业和年金管理机构三方沟通渠道,实现参保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及年金产品基本情况的透明化展示和便捷化查询,便于企业在统一平台上快速、低成本甄选年金管理机构和年金产品,逐步推动参保职工基本数据的统一记载、转移和接续。
  三、依托统一平台打造“年金政策进企业”宣传品牌,主动深入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点面结合,开展多维度、多层次、多方位的宣传活动,提升企业、职工对年金政策的掌握和理解,解决建立企业年金“找谁办、怎么办”的痛点问题。
  四、逐步将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并在统一平台上展示,将该评价体系作为企业享受政府各项优惠政策的优先条件。统一平台将定期公布各年金管理机构的业绩和服务能力综合评价情况。
  五、强化企业年金和政府优惠政策的集成,逐步将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的情况,作为评选和谐劳动关系单位、人才引进和积分落户等工作的参考条件;作为享受我市鼓励行业发展、吸引或培养人才等优惠政策的重要条件。
  六、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年金的扶持力度,鼓励符合“四个中心”功能定位的国际国内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并在一定范围内试点给予资金激励,标准不超过单位为人才本人实际缴费的60%,绝对额不超过年人均15000元。具体激励方案和试点范围,由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所需资金由各区(行业)依据实际情况调整现有资金使用结构的方式解决,并根据需要向市级相关部门申报开展试点工作,首次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七、在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基础上,建立“尖端人才政府年金”,经企业申请,按职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为符合条件的高层次、高技术、高技能尖端人才再建立一份年金计划,所需资金通过现有人才专项资金予以解决。具体人员范围和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八、鼓励科创、中小微企业及其职工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相关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要优先考虑该类企业。
  九、对于符合企业发展战略需求的核心技术人员、骨干管理人员等,企业可优先为这部分人员建立企业年金。
  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工作的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可参加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十一、工伤一至四级退出工作岗位的职工,可提前支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办理支取手续后不再继续缴费;职工本人及配偶、子女住院费超过医保报销限额的部分,可提前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支取。
  十二、在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中,大力推行简易程序范本(附件),对于按该范本申报的,实行一窗受理、当面审核、即时办结。
  十三、各年金管理机构要以科创和中小微企业的需求为导向,进一步丰富和优化产品供给,简化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工作程序,进一步优化参保缴费、权益查询、账户转移、待遇支付的工作流程,提高年金基金收益水平,提升服务质量。
  十四、各年金管理机构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结合行业自律公约,进一步降低受托、账户、托管和投资等环节的管理费用,有条件的免除离职人员保留账户的管理费。
  十五、各年金管理机构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将企业年金和其他附加优质产品组合,向企业和职工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
  十六、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委、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人才工作局、市文资中心,建立“北京市促进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发展联席会议机制”,负责研究制定促进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发展的创新和优惠政策,对各区推动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发展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对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资金激励方案进行审核。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
  十七、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出台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资金激励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激励资金合规使用。市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各项优惠政策的统筹和监督,企业和年金管理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简易程序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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