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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助力人才强国,科研人员请收“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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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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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7 08:0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厦门税务
标题: 个税助力人才强国,科研人员请收“红包”?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AxODIwMQ==&mid=2652386205&idx=2&sn=705b5844bbf969ba8679cfaccebb22f3&chksm=8b4bdbabbc3c52bdf144e4ccc5395c190be3105e6543a92bb85ab9bdcf4a4e33204652c183f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06
二维码: -



2021年7月2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针对科研人员突出关切,大力破除不符合科研规律的经费管理规定,更好激励科研人员潜心钻研。会议确定了一系列加大科研人员激励的举措,特别是确保科研项目经费中用于“人”的费用可以提升到50%以上,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受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为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
研发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税收环境,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帮助企业和科研机构留住创新人才,
就让我们一起来关注下吧!




问题1
科技人员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答:科技人员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
问题2
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第一条
问题3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如何办理备案?

答: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以下简称“现金奖励”),应于发放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单位资质材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公示材料、现金奖励公示结果文件等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第二条)
问题4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应将当期现金奖励收入金额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全额计入“收入额”列,同时将现金奖励的50%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免税所得”列,并在备注栏注明“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免税部分”字样,据此以“收入额”减除“免税所得”以及相关扣除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第三条)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个人所得税处、海沧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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