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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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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7 04:4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咸阳税务
标题: “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四)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4Mjg1Mzc4OQ==&mid=2247490266&idx=8&sn=2e9c28b30fdb6563bc1c95d4f44f733e&chksm=fdb0af28cac7263ed0030102f33a9fa3fe6544341c6c533f22ff42ad6854bfa84717575bf16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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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乡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一、促进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发展税收优惠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托儿所、幼儿园。
【优惠内容】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2.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3.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
(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
【优惠内容】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
(三)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多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站)、母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2.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
(四)纪念馆等场所符合条件的门票收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
【优惠内容】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相关场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
2.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一)项。
(五)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体育场馆。
【优惠内容】
1.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
(2)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
(3)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3.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体育场馆、大型体育场、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是指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
【享受条件】
1.体育场馆,是指用于运动训练、运动竞赛及身体锻炼的专业性场所;
2.大型体育场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向公众开放、达到《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有关规模规定的体育场(观众座位数20000座及以上),体育馆(观众座位数3000座及以上),游泳馆、跳水馆(观众座位数1500座及以上)等体育建筑;
3.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是指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新闻媒介用房、广播电视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场馆运营用房等)及占地,以及场馆配套设施(包括通道、道路、广场、绿化等);
4.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
二、支持养老、托育税收优惠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取得的收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等服务的机构。
【优惠内容】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老、托育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2.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3.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条、第六条。
(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取得的收人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人总额
【享受主体】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等服务的机构。
【优惠内容】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2.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3.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第六条。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服务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等服务的机构。
【优惠内容】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等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1.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村社区;
2.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3.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三条、第六条。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
【优惠内容】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服务、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2.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3.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法制科供稿 纳服中心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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