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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您有一份“税务疫苗”待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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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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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7 01:2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绍兴税务
标题: 叮!您有一份“税务疫苗”待接种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TU5MjkzOA==&mid=2649769408&idx=1&sn=fce82ed63c5aaa04510876dfe2a0bab4&chksm=887ee445bf096d53a7b76493b45065418984369fa5a9be67ff867ad4dcd455952fc8320bee5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06
二维码: -


2021年防疫的头等大事,
就是接种新冠疫苗
在全民接种新冠疫苗的当下,
小编也把“税务疫苗”
给广大的纳税人们安排上了
01
第一针之“预防”账簿设置未按规定

新办公司需按照规定设置账簿(记账),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如果错过了第一针会有什么后果呢?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符合首违免罚情况的除外)。


02
第二针之“预防”发票收受虚假伪造

交易前应知己知彼,对交易方做必要的事前了解,考察对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做到“防患未然”。
交易前应签订合同,明确交易内容与交易金额,付款方式应尽量采用银行划款将款项打至对方公账上,做到“有迹可循”。
交易后应及时索要发票,收票时仔细核验发票真伪,比对开票方提供的资料与发票上的信息,做到“火眼金睛”。
一旦发现异常后应暂缓抵扣入账,要求对方重开发票,必要时及时联系税务机关。

如果第二针忘了接种会有什么后果?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税务机关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
第三针之“预防”税会差异混淆不清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厘清税会差异,常见的有以下三点:
会计上收入确认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根据会计准则,即使已收款开票,若未履行合同义务,收入不能确认,而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往往在开具发票或收到款项时。
并非只有会计上的收入是应税收入。一些会计上的费用成本也可能成为税法中收入的计税依据,如将自产品赠送给客户、分发给员工等视同销售行为,应及时计入应税收入。
税会折旧期限不同。税法上对固定资产折旧有许多特殊规定,如自2018年起至2023年,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落下了第三针会有什么后果?
税会概念混淆,是企业财务存在的常见问题,轻则错过税收优惠、增添额外纳税负担,严重可能导致企业产生应税收入少计、申报所属期错误等情况,发生偷漏税行为。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 馨 提 示 :
请企业财务人员尽快接种“税务疫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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