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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职业伤害保障政策文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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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8-6 17:5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征求《关于在快递企业等新业态从业人员试行职业伤害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分散新业态企业经营风险,为切实保护广大新业态从业人员和新业态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9〕6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拟定了《关于在快递企业等新业态从业人员试行职业伤害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意见征求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绍兴市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社保科反馈意见。征求意见期限:2021年6月25日-2021年7月9日;邮寄地址: 绍兴市延安东路664号越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2楼231。联系人:邵泓,0575-89102851。

附件:关于在快递企业等新业态从业人员试行职业伤害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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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8-6 18: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义乌市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分散新业态企业(平台)经营风险,促进新业态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9〕63号)、《关于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指导意见》(金人社发〔2020〕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义乌市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具体网址为:(http://www.yw.gov.cn/col/col1229134288/index.html),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香山路389号10楼1007室,邮编:322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109624111@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5日。

联系人:徐状    联系电话:85530731


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 月28日

义乌市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
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分散新业态企业(平台)经营风险,促进新业态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9〕63号)、《关于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指导意见》(金人社发〔2020〕6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推进快递企业等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探索建立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1+1+X”保障模式,遵循自愿原则,由新业态企业(平台)根据自身实际需求,为其从业人员参加单险种工伤保险,鼓励新业态企业(平台)参加补充商业保险,同时满足企业个性化商业保险需求,实现工伤保险、商业保险与新业态企业三方共担机制。
二、保障对象
(一)新业态企业(平台)(以下简称企业(平台))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提供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服务的平台企业、以及为平台企业提供服务外包的第三方企业。
(二)新业态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1.通过接单形式,提供外卖或快递(配送)等劳务并获得报酬的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行业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年龄不小于16周岁,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且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从业人员与多个企业(平台)存在用工关系的,各企业(平台)可以分别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已经与企业(平台)订立劳动合同的其他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不适用本办法。
三、参保缴费
1.参保审核。企业(平台)应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企业(平台)可以按接单总量以项目形式参加职业伤害保障,也可以选择按从业人员数量按月参加职业伤害保障。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通过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单险种参保缴费通道核定其缴费基数、费率和应缴费额。
2.缴费标准。企业(平台)选择按新就业形态人员数量缴费的,按月缴费的以全省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乘以从业人数为缴费基数,基准费率按照二类行业基准费率(0.4%)执行。企业(平台)选择按接单总量参保方式的,以月接单总量乘以每单缴费标准之积作为缴纳工伤保险的数额,按月向征收机构申报缴纳,具体费率标准由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3.费率调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因素,可在缴费基准额的基础上适当浮动。浮动办法参照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今后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
4.申报缴费。企业(平台)应及时将核定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向税务局确认申报,与本企业(平台)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并申报缴纳。如企业(平台)因从业人员增减发生工伤保险缴费变化的,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变更手续。
5.商保补充。商业保险费由企业(平台)与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待遇支付标准协商确定。
四、认定调查
1.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因遭受交通事故、暴力等意外伤害致伤、致残、致死以及猝死的,可获得医疗救助和待遇保障。具体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2.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发生职业伤害的,由新业态企业(平台)或从业人员及其近亲属作为申请人,在职业伤害发生后48小时内向承办补充工伤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出职业伤害确认申请,商业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职业伤害确认申请后24小时之内开展职业伤害确认调查。商业保险公司调查后提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五、伤残鉴定
从业人员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企业(平台)、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具体程序和标准参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执行。
六、责任归属
1.新业态企业(平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工伤保险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职业伤害主体责任。
2.从业人员在多个新业态企业(平台)提供劳务的,各新业态企业(平台)均应当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由发生职业伤害时正在提供劳务的新业态企业(平台)承担职业伤害主体责任。同时接送多单且难以确定责任的,以同一路程首接单认定企业(平台)责任。
3.从业人员在企业(平台)兼职就业且已在原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在平台接单等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且被认定为工伤的,原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由企业(平台)按照本办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4.属于试行保障范围的企业(平台),未按照本办法参保的,其从业人员发生职业伤害事故或患职业病的,不适用本办法。
七、待遇保障
1.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发生职业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2.相关待遇计发标准中本人工资的确定,按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
3.相关待遇享受涉及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为前置条件的,新业态用工关系同时终止。
八、工作要求
1.强化工作职责。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政策制定,牵头负责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指导协调工作。结合地方特点,探索其他用工管理相对规范的新业态行业试行参保。
2.加强用工管理。新业态企业(平台)要认真履行职业伤害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安全规程和用工管理等制度规定,强化安全防范意识,积极参加工伤保险和补充商业保险,如实申报事故,配合调查取证,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3.严肃工作纪律。新业态企业(平台)、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骗取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今后上级部门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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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8-6 18:02:13 | 显示全部楼层
衢市人社发〔2020〕52号 关于印发衢州市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衢州市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具体实施中遇有重大问题的,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此页无正文)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2020年7月9日




衢州市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

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障体系,探索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新模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9〕63号)精神,现就我市试行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通过建立单险种工伤保险和补充商业保险“1+1”相结合的模式,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降低新业态企业的用工风险,促进我市新业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参保范围及对象

营业执照注册地为本市范围,主要经营范围包含快递物流、网络送餐、网络约车的新业态企业(含向上述三类行业派遣从业人员的劳务派遣机构),根据自愿原则,可为其企业内符合参保条件的从业人员单独缴纳工伤保险。

参加单险种工伤保险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年满16周岁,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2.工作场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3.通过平台或实体网络,以平台接单或派单形式从事快递物流、网络送餐、网络约车工作,并获得劳动报酬。

已经与新业态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适用本办法。

三、参保手续及基金筹集

新业态企业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参保,须提交用工协议、劳务合同等明确从业人员具体职业岗位及其主要工作内容的相关材料。

从业人员与多个新业态企业存在用工关系的,各新业态企业分别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新业态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参照邮政业二类行业基准费率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浮动费率。其缴费基数、费率和应缴费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传递税务机关征收入库。

四、工伤认定及待遇

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参保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认定办法、待遇标准等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配套规定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由新业态企业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充分发挥平台的用工主体作用,将平台的派单、接单记录作为认定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的重要依据。

从业人员分别在多个新业态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发生事故伤害时正在送单的派单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与新业态企业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补充商业保险

鼓励新业态企业和其他工伤保险参保单位根据自身需要参加工伤补充保险,将新业态企业等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转由商业保险承担,进而提高保障层次,构建政府、商业保险、新业态企业三方协作共担机制。

六、其他

各县(市、区)在推进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时,应当坚持包容审慎的基本原则,在确保基金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将其他用工管理相对规范的新业态行业同时纳入参保范围,扩大政策覆盖面。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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