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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 税费优惠政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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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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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6 04:3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咸阳税务
标题: “乡村振兴” 税费优惠政策(三)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4Mjg1Mzc4OQ==&mid=2247490221&idx=1&sn=4c64a72759545b44892fdc8535d575eb&chksm=fdb0af5fcac72649a4452d1bd36e198709dc50e4797f2be736de6ee1c17bbe5838348451c29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05
二维码: -


促进农村消费

一、促进汽车消费税收优惠
(一)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享受条件】
1.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2.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二)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享受主体】
新能源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优惠内容】
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享受条件】
1.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2.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増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3.符合上述标准的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予以公告。
4.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采用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第二条、第三条。
(三)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享受主体】
节能汽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优惠内容】
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享受条件】
1.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2)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2.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3.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予以公告。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第一条、第三条。
(四)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享受条件】
1.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2.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二、支持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税收优惠
(一)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2.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3.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法制科供稿 纳服中心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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