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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答疑】8月1日起申报表整合!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注意三个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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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5 06:3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大连税务
标题: 【税局答疑】8月1日起申报表整合!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注意三个变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TAzNzc5Ng==&mid=2649903575&idx=5&sn=0798406947b6b4d964feed1988711456&chksm=83243a5cb453b34a701d352e72b297f14acc811f3debd7acc6052c82beddee3e15293279c6e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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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明确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使用新申报表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有哪些变化?一起来学习↓





答: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

  一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23栏至第25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相关栏次名称调整为更准确的表述,即将第2、5栏次名称由原“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第3、6、8、14栏次名称,由原“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上述栏次具体填报要求不变。

  三是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涉及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和口径没有变化。
相关链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发:大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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