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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证便民!7月1日起对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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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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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5 05:3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连云港税务
标题: 减证便民!7月1日起对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OTA3Njc2NA==&mid=2651232231&idx=1&sn=86dcc1bc7630e80075b9436f44643690&chksm=803eb414b7493d0243eb387fd8a313283c889432ccf6ec274df1e6ade326430b128ebbef856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04
二维码: -



为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实行范围
1、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用于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2、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用于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用于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4、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用于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5、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用于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6、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用于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二、承诺方式(可自主选择是否办理)

选择办理
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


不选择办理
纳税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责任需明确
纳税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事中核查时发现核查情况与纳税人承诺不一致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再予办理。对在事中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虚假承诺行为认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需注意
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纳税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告知承诺书如何获取
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场所和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纳税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附件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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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灌南县税务局
审稿:连云港市税务局法制科
编发:连云港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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