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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税率适用问题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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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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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5 04:4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延安税务
标题: 小规模纳税人税率适用问题案例(一)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zNTE3NzA3Mg==&mid=2247508449&idx=6&sn=6cf7a89011a856870d6190f20877e491&chksm=fa8b93fecdfc1ae861cb0c15b8a86c26ff9f743323bb4d1fae5de569f918cfdbe5e0c3a73dc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04
二维码: -


庆祝建党百年
问:
我是天津一家小型商贸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一季度我公司销售货物一共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00万元,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2021年可以继续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你公司1季度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已经超过季度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你公司1季度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为:200万元×1%=2万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市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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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911-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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