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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证便民”再推进】税务事项告知承诺制之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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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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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上海税务
标题: 【“减证便民”再推进】税务事项告知承诺制之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zk5OTgyMQ==&mid=2653398161&idx=2&sn=73538370f259320ebb5041314725c080&chksm=843ee9b3b34960a5d3f7f45b0afe3b75cfb0895c3bdd4bce1206f6c2469e613f33d9fa1b2d6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04
二维码: -




“减证便民”再推进
税务事项告知承诺制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即税务机关不再索要需要的证明材料,而是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前期申税小微为大家带来了:
【“减证便民”再推进】税务事项告知承诺制之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今天,申税小微带大家详细了解对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这一税务证明事项的具体内容吧~



证明名称

1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证明用途

2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2)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开具单位

3
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
业务描述

4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以及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时,按照规定需申请或授权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证明家庭住房情况符合享受减征契税政策的条件。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即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承诺办理该业务,不再要求提供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办理规范

5
01受理
(1)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并申请或授权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的,税务机关将查询到的相关信息以纸质或电子形式留存。
(2)对于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纳税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受理人员出具《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纳税人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字。《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受理人员在信息系统的资料清单中勾选告知承诺书选项。
(3)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受理;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02归档
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或扫描件)及其他规定的资料归档。
03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政策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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