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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8-3 17:50 编辑
1.如果发生多笔代扣代缴业务,是扣缴各项税款的总和加起来一个单位的上限就是70万吗?例如:企业因服务贸易对外付汇代扣代缴增值税4000万元,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5000万元,那么这两笔业务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合计不能超过70万吗?
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70万元是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单个税种的手续费最高限额。如果扣缴义务人既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又代扣代缴增值税,则支付年度手续费最高限额可为140万,以此类推。
2.2020年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3.我公司是客运企业,享受疫情期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我公司开出的免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客户是否可以抵扣?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若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暂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你公司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向客户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发票上不显示税额,下环节不能据此抵扣进项。
4.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暂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5.我通过网络方式(邮寄方式、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如何查看申报受理状态?
答:您可以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查询了解您的汇算清缴办理进度。
【手机个人所得税APP】
(1)首页【我要查询】-【申报信息查询】-【申报查询】进行查询。
(2)底部菜单【服务】-【申报信息查询】-【申报查询】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可通过首页-【常用业务】-【申报查询】;顶部菜单【我要查询】-【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申报)】进行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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