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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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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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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5 03:5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肇庆税务
标题: 关于调整我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zIxNTM3OQ==&mid=2649456972&idx=3&sn=dfd96e616cec89f9101de0fdea76aa3a&chksm=831ea130b4692826fc590c0e7d25c4fb755621a2e613d95a1b43d024d03dddc30615ff89a8e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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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相关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和《广东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20〕53号)规定,现就我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一执行14%的单位缴费比例。
特此通知。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2021年7月30日

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通知原文
供稿:肇庆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编发:肇庆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海报制作: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德庆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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