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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1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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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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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5 03:5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肇庆税务
标题: 关于公布2021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zIxNTM3OQ==&mid=2649456972&idx=4&sn=86b2570a1ae95b4a23b7e3320f53d852&chksm=831ea130b4692826d98362e1718f038238217321592e781ba74eed85733b963d047b47a13f1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04
二维码: -


关于公布2021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2号)规定,现就我市2021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2021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2941元/月,下限调整为3673元/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是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2021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2941元/月,下限调整为4588元/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是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未按上述规定缴费的单位和个人,2021年8月前需按上述缴费基数上下限补缴2021年1月至7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肇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2021年7月27日

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通知原文
供稿:肇庆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编发:肇庆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海报制作: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德庆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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