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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的两个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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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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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5 03:3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中山税务
标题: 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的两个通告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MDc1NDQwMA==&mid=2651649305&idx=3&sn=620168ff7602afdc7e97ae9b41a4ad59&chksm=811c4296b66bcb803bd6b2d8af56dd703b1373fb24ab77ed0dbf21b647d7dae539df05041b0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04
二维码: -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的通告
根据《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 32号)、《关于公布2020年中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中统字〔2021〕62号)及我市有关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对我市社会保险有关险种的缴费基数上下限予以调整,具体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由3376元调整为3958元,缴费基数上限由20268元调整为22941元
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由21423元调整为23826元.
三、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由4054元调整为4588元,缴费基数上限由20268元调整为22941元。
特此通告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1年7月27日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2021医保年度我市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20〕17号)、《关于调整我市补充医疗保险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等事项的通知》(中山医保发〔2020〕21号)和《关于2021医保年度沿用2020医保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中山医保发〔2020〕60号)等文件规定,现根据《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2号)公布的我省第二类片区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597元),自2021年8月1日起对我市医疗保险各险种缴费基数进行调整,自9月1日起对我市医疗保险各险种年度累计支付限额进行调整。

附件: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23日
来源: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编发:中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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