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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交流] 理解“劳务发生地原则”? 以及扩展到 所得来源地 /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于“境内”、“境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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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 08:5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理解“劳务发生地原则”?

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的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给出了确定原则。其中“(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这一确定原则应如何理解?是否适用于源泉扣缴?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劳务,境内企业支付境外企业服务费,应区分是否属于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对于这一点的判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进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如果经过上述判断后,境外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则对于其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所得应按劳务发生地确定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如果境外企业所提供的劳务确实发生在境外,则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对于非居民企业应仅就其来源于境内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境内企业也无需为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http://www.tax100.com/thread-4-1-1.html





点评

何为劳务发生地原则?  发表于 2020-5-6 02:15
判断劳务发生地  发表于 2020-5-6 01:28
税法 劳务发生地判断标准  发表于 2020-5-6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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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1-21 09:06:17 | 显示全部楼层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于“境内”、“境外”的规定
作者:段从军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也遵循了和企业所得税一致的规则,仅对境外企业在地理位置上发生在境内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

对于营改增服务,此前以境外企业提供的服务是否“完全在境外消费”作为判断纳税义务的标准,而最新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则取消了这一概念,对“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劳务)不征增值税。

例如,外方不派遣任何人员到中国境内,而是完全在境外向境内提供服务,则无须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仅限劳务,对境外不派遣人员来华但从境内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等消极所得不受限)(注:在企业所得税法下,以劳务发生地作为判定劳务是否在境内发生的判定标准。然而,财税【2016】36号文并没有对营改增应税劳务中 “完全在境外发生” 从而不予征收增值税的的行为予以定义。换言之,对营改增劳务何为“完全在境外发生”并没有明确以劳务发生地为判定标准;然而,从总局货劳司营改增培训材料《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来看,似乎又是以劳务发生地为判定标准,对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的劳务不予征收增值税,而对劳务发生地全部或部分在境内的劳务则按全部发生额(无需划分境内外劳务)征收增值税。具体可以参见《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P46页中的相关案例。)

是否签署税收协定及协定中对常设机构的规定。这是对境外企业在境内提供劳务取得源自中国所得而存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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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1-21 09: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①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②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③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上述第3条③和第4条比较分析:
    3.……③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举例1】美国A企业投资于我国B企业,拥有B企业30%的股权,A企业将这部分股权转让给了英国的C企业,C企业从英国支付给A企业款项。此时根据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所以,A企业的所得来源地就是中国。需要向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举例2】石家庄母公司B在北京设立子公司C,北京的A企业投资于C,年末由石家庄B企业分配利润,此时根据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所以A企业所得来源地就是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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