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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12366热点问答汇总(你问我答 | 2021年第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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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5 03: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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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宣城税务
标题:
近期12366热点问答汇总(你问我答 | 2021年第七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4NDc3MzU4MQ==&mid=2247502871&idx=2&sn=81ef22fa268c6a52a241af8c707b3964&chksm=fd9636b5cae1bfa343e2563630984fb998a9845b2e53c2fd6f379c57dd61fbb05cbe907d4b3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04
二维码:
-
问
&
答
01
跨市经营的企业,是不是也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答:
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如何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02
答:
纳税人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包含三大步骤: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3、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03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过期怎么办?
答:
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因此,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到期后,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如何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04
答: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办理资料:《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05
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需要缴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吗?
答: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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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宣城市税务局12366热线
编发:宣城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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