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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证便民】税务事项告知承诺制之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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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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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4 19:5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奉贤税务
标题: 【减证便民】税务事项告知承诺制之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k3NDk2MQ==&mid=2650302675&idx=4&sn=c6b441eabe560d60bc957496f147c848&chksm=bece4c4d89b9c55ba8801e6fd04301580d278cd3af0f8c1527a08dc107638b7402352c24f7c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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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

户口簿

结婚证
(已婚的提供)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即税务机关不再索要需要的证明材料,而是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其中就包括对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今天我们就来进一步详细了解这一税务证明事项的具体内容吧~
1
证明名称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2
证明用途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2)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3
开具单位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
4
业务描述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以及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时,按照规定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证明家庭成员情况。
纳税人应申请或授权相关部门查询家庭成员信息,具备查询条件的,税务机关取得相关部门传递的信息;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即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承诺办理该业务,不再要求提供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纳税人不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或者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5
办理规范
1
受理
(1)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的,受理人员通过与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核查家庭成员信息,查询到的相关信息以纸质或电子形式留存。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告知纳税人可自愿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
(2)纳税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受理人员出具《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纳税人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字。《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受理人员在信息系统的资料清单中勾选告知承诺书选项。
(3)纳税人不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或者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受理人员告知纳税人仍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4)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受理;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2
归档
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或扫描件)及其他规定的资料归档。
3
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政策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来源:上海税务
编发:奉贤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奉贤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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