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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山西省确定契税具体适用税率 比现行税率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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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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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4 13: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太原税务
标题: 【要闻】山西省确定契税具体适用税率 比现行税率有所下降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jgzNzA0Mg==&mid=2652703159&idx=5&sn=bf655dfa74699de0ad1ca6bc990d9c82&chksm=842b3beab35cb2fc6912316185be93c78d14f7e9319e05b6458e8465a0e69d0386d7ca3e27c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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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契税适用税率以及减免税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山西省契税适用税率确定为百分之三。《决定》确定的税率相比现行税率有所下降,即承受住房契税税率保持3%不变,承受土地及其他房屋的契税税率从4%降至3%,体现了税负总体平移的精神,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市场稳定。



  《决定》除了确定本省契税适用税率外,还明确了契税法第七条两种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规定:一是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者土地、房屋权属调换且不缴纳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二是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对于自然人涉及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契税优惠政策,目前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执行,购买家庭第一、二套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保持不变。



  《决定》将于2021年9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同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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