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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致纳税人的一封信《关于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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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致纳税人的一封信《关于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提示》
发文日期: 2020-03-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致纳税人的一封信《关于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致纳税人的一封信《关于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3.31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于2020年5月31日截止,请您务必在此日期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规范准确地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请您及时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完成汇算清缴申报及相关事项附报资料的报送。在申报过程中,建议您免费使用“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以提高申报数据的准确性、降低涉税风险。防控疫情期间,建议您采取“无接触”办税模式。如您需要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请您通过“北京朝阳税务”微信公众号“预约办税”,减少排队等候时间,避免大厅拥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2019年度汇算清缴使用的年度纳税申报表较上一年度有一些调整和变化。此外,自2017年度起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也出现了较大的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要求,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请您密切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及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的官方网站,也可以关注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北京朝阳税务”,以便及时知晓相关事宜。此外,您也可以通过“北京朝阳税务”微信公众号观看我局录制的“汇算清缴微课堂”视频,了解重点政策内容、办税流程和热点问题。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此致
  敬礼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
  202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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