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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问题,这六项问答别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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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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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4 11: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宁税务服务号
标题: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问题,这六项问答别错过!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DQ3MzYyMA==&mid=2247505497&idx=3&sn=5eb26fd10c0ead6f96158502f4ca6e69&chksm=eca7d7a2dbd05eb48ce13cb937938e8f3a62fa90fd7c8e6005a26e3ffed7bd1ff5e1a8a1888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03
二维码: -



个人所得税
—热点问题—



一、请问个人转让住房“满五唯一”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登记在名下的农村宅基地上住房是否计入家庭住房套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针对该优惠政策,按住房部门查档确定是否唯一住房,无论是否农村宅基地住房。

二、我公司本应在7月份发放的工资,提前在6月份发放,是应该在7月征期与6月份发放的6月份工资合并申报,还是在7月份申报?
答:如果符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提前发放的工资税款所属期仍为6月,仍于7月征期申报。如果不符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应于7月征期按照税款所属期6月合并计税。

三 、大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是否需要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如何预扣预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
四、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四、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人员信息如何报送?
答:打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左侧【人员信息采集】菜单,点击【报送】按钮,报送成功即可。
注:系统自动检测需要报送的人员信息,无需手工选择。

五、如何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答:一、如需开具税款所属期在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开具范围:可查询到全国范围内的个人所得税(全部所得项目)申报纳税记录进行开具。也可以打印金三系统个人代开发票、二手房交易等个税入库数据。
开具渠道: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特色应用”—“纳税记录开具”功能
2.办税服务厅(广西全区的办税服务厅人工窗口以及自助机可打印)
可以委托他人代办
二、如需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全部所得项目),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开具范围:全广西范围内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全部所得类型
广西区外申报纳税的证明需要在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开具渠道:
办税服务厅(广西内同城通办)以及自助机(广西内同城通办)
可以委托他人代办

六、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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