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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苗固本 百条税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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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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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4 10:0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平税务
标题: 惠苗固本 百条税惠(三)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3MjU2ODYzNg==&mid=2247490468&idx=1&sn=be06a89b757f852c6f7fd7ca87ac2d43&chksm=fccfbef7cbb837e1e581216c28e1bdb538bff7c00628019676fa41d27bf8dcba55a667875e8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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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湖南长沙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在长沙和武汉都有建筑项目,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我公司2021年二季度销售额超过了45万元,但在武汉的建筑项目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是否需要在武汉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因此,如果你公司2021年二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在建筑服务预缴地武汉实现的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则当期无需在武汉预缴增值税。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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