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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京财会〔2020〕603号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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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京财会〔2020〕603号
文件名: 北京市财政局 京财会〔2020〕603号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4-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京财会〔2020〕603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京财会〔2020〕603号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京财会〔2020〕603号
  全文有效
  2020.4.16
  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各区档案局:
  为进一步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工作,现将《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会〔2020〕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市属各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和档案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运用媒体、网络等多种渠道,切实加强对有关政策的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和引导。全市各单位财务部门、档案部门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积极引导会计人员掌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9号)中的电子会计档案生成、管理的相关要求。
  二、加快推进电子发票报销入账归档工作。各单位要对照《通知》要求,加强单位信息化建设,及时升级会计核算系统,及时研发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系统并符合电子档案管理功能需求,确保单位对电子会计凭证的利用、保管等符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到真实、完整、安全、可用。
  三、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市区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实施日常监管中,将通知的执行情况纳入监管范围,对于存在违反《通知》规定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惩处。
  附件: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4月16日
  (联系人:李连合;联系电话:5559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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