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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画 | “走出去”企业有新福利了,这两项境外投资有关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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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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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4 00:3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浙江税务
标题: 动画 | “走出去”企业有新福利了,这两项境外投资有关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cxODYxOA==&mid=2651007390&idx=5&sn=5b4db98c61b0e55e46c2dab9abae479e&chksm=bd31f46b8a467d7d2bf3ac230f8f10ef0f44e8c9a37912883e2d1f55a4b6fb28967d7bb6ff8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7-30
二维码: -
为进一步支持“走出去”企业
为其享受境外税收抵免政策提供便利
将其部分税收证明事项
改为告知承诺制
赶紧点击下方视频了解一下吧!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其中涉及“走出去”企业以下两项业务:
1、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证明用途: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2、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证明用途: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对企业按规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和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需提供的有关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主要考虑是,为进一步支持“走出去”企业,为其享受境外税收抵免政策提供便利,将有关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由事前报送,改为企业承诺后自行留存,税务机关进行事后抽查,强化风险管理。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
纳税人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索要纸质或下载电子形式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该文书的第一部分“税务机关告知事项”,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纳税人在该文书的第二部分“纳税人承诺”中,勾选或简要填写必要的承诺内容,签字盖章确认即可。

来源:湖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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