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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温馨提醒:8月,这些不容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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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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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3 18:5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京税务
标题: 12366温馨提醒:8月,这些不容错过!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kxNDU5Nw==&mid=2650633528&idx=3&sn=039aa35056d74dd8d49b1930cd85c674&chksm=bef8e332898f6a24b09322baa17a8bddd82c06c87e19c93f3e03bac6db7b432d0bfe825e422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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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速览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点击图片查看详情)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取消本公告所附清单列示的钢铁产品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5、《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规定:自2021年6月29日起,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来源:江苏税务12366
编发:南京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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