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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期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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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3 18:2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顺义税务
标题: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期提醒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ODE5ODk1Nw==&mid=2653456260&idx=1&sn=77ac3113e334b03431cb7998ab8f4f7e&chksm=80aea9c6b7d920d062b1d882341b53fc4a4d376018ba897456c41f43ef5843a7bcb1997fd19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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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期提醒
按照《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9〕1333号)规定:残保金按年计算征缴,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您可以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报或选择到办税服务厅进行上门申报。
2020年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工)单位,应于8月1日至9月15日以网上申报、现场申报或邮寄材料申报的方式,向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申报2020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优惠政策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二)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上一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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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北京顺义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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